潜江市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作者: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8-04 16:16:37 查看次数:1279 次

潜江市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潜江市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 (以下简称《若干政策》),高效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规范政策兑现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重点的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2021年版),项目实施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达到“若干政策”支持条件和标准的工业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人行潜江市支行等相关部门和区、镇、街道按照职能共同组织实施。

(一)市经信局主要职责: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制定年度技术改造政策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范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要求,汇总项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项目核查、审计、复核等工作,核实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合规性;根据第三方审计结果对申报项目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综合评估,分批次研究提出资金 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积极对上争取,推荐一批 重点项目、优势项目以竞争择优的方式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负责组织相关市直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对“零增地”技改项目容积率“亩产英雄榜”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提标升级项目等开展审核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后续绩效跟踪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与《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相符、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实现。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承担专项资金监管责任,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具体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各区、镇、街道主要职责:负责向辖区内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负责项目真实性审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确认投资申报内容、提交资料、现场实物是否对应、真实、有效,承担项目审核主体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的原则,出具承诺意见和审核推荐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局;负责申报项目监管与绩效达标,配合完成资金拨付、各级审 计、复核、检查等工作;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辖区内企业和项目奖补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免申即享”支持项目。《若干政策》中第六条“支 持技改试点示范”、第七条“支持企业技改做大做强”、第九条“加大技改金融支持力度”、第十三条“加大技改绩效考核力度”纳入全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专项。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免申即享”政策兑现程序和要求,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按

“免申即享”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符合《若干政策》第一、二、三、四、五、八、十条政策支持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和项目,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行业地位,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规范;

(二)近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监 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除另有规定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省、市同类专项资金支持,同一投资内容不得在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项目中反复、多头申报。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相关政策的项目积极争取省级支持,对未获得省级支持且符合市级支持项目可按市级支持方式和标准执行。鼓励企业持续性投资,在实现阶段性产出、绩效明显的条件下,项目可分期申报,持续享受资金支持;

(四)原则上,所申报项目需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中完成项目录入;

(五)申报项目应竣工投产,项目竣工投产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时间为准;

(六)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原始资料、文件、凭证, 按照材料真实、项目完整的原则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做出承诺,并承担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承担项目申报和建设主体责任。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项申报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作为项目评审、绩效评价和审计核查的唯一依据: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五)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固定资产投产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清单,项目合同、税务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与项目投资规模相匹配的、可量化的项目建设目标,重点突出投资项目建设前后给项目承担单位带来的综合能力提升;

(六)项目投资及设备购置清单;

(七)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方咨询机构)及区、镇、街 道对上关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责任性承诺;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报由各地统一申报,市经信局负责受理。各区、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等进行整理、汇总,审核和推荐,并形成审核推荐材料;

(二)市经信局按照工作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

(三)市财政局复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章  

 

第九条  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精心组织,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支持一批重点项目、优势项目充分释放产能,达产达效。

第十条  工作责任。按照“谁审核、谁监管,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承担项目和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审核把关,认真核实项目建设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专项推进,确保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项目申报、资料审核、资金拨付、项目核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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