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银集合贷

发布日期:2015-04-02 查看次数:18571 次

潜江市人民政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潜江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实体的精神,甲、乙双方本着创新发展、协作推进、控制风险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目标

加大对潜江市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共同促进潜江市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企业融资环境,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二、合作原则

(一)创新发展原则

1.集合形式创新。针对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期限不长、资产规模不大、担保条件不足,难以获得银行融资等问题,甲、乙双方以创新性“2+N”模式,将地方政府的风险补偿基金、银行的风险识别及风险防控专长相结合,推出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业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 

2.联动服务创新。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业务将政府的基础环境服务、银行的金融服务双方联动,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体化的综合服务,营造和谐、良性经济发展环境。

(二)协作推进原则。

双方致力于共同发展的目标,政府借助银行的配合实现繁荣地区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就业的发展目标;银行借助政府的综合协调功能,积极开展综合营销,培育市场、发展优质客户,全面提升优良服务。

(三)控制风险原则。

1.信息互通。政府、银行双方对于国家行业指导信息、地方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互通有无,坦诚相告。

2.集合优势、防控风险。集合贷业务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将政府的协调功能、银行的信贷管控手段有机的结合起来。甲方依据相关规定,选择推荐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环保合格、经营稳健的企业,乙方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监管部门要求、行业规定及准入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要求,自主地选择、审查、评估服务对象,优选客户,给予信贷支持服务。

3.及时代偿、及时调整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并实现基金滚动发展。甲方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逾期贷款及时代偿,及时调整客户和风险补偿基金,逐步实现风险补偿机制的长效化与滚动推进。

4、风险共担。甲、乙双方共担风险。即当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业务出现风险时,甲、乙双方按6:4的比例分担风险。

三、合作服务对象

合作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科技创新、经营稳健、合法合规的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

四、操作模式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设立潜江市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其中,甲方货币出资6000万元,乙方提供4000万元风险补偿额度,共10000万元专项风险补偿额度。潜江市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由甲方指定的潜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利用基金为协议项下的小微企业在乙方申请贷款时提供贷款金额的60%部分担保,并对逾期贷款本息的60%进行风险代偿。乙方为潜江市小微企业提供10亿元的专项信贷额度,并指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及其下辖机构作为业务经办行。

甲方向乙方择优推荐辖内市场诚信度高、产品竞争力强、经营者素质高的企业,开展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业务,乙方优先为甲方推荐的小微企业提供授信评级服务,提供符合小微企业自身特点的融资产品组合,并确定信贷额度,为其提供全面信贷业务支持,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的审批流程,优先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单户融资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不超过1年。

五、合作项下的金融服务种类

包括: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信贷产品及银行各项服务。

六、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应加强市场建设,通过组织对小微企业及个人行为的培育和引导,建立良好信用环境。甲方应加快本地小微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引导小微企业开发市场、占领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培育小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甲方在政府资源特别是财政存款、公务员工资代发、招商引资开户结算等方面对乙方经办行倾斜。

3.甲方负责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宣传推广双方合作的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业务,将辖内优质企业推荐给乙方。乙方应优先受理甲方推荐企业的业务需求。乙方在符合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优先办理推荐企业的业务,以高效优质的调查、审查、审批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信贷产品和账户管理、结算、电子银行等优质服务。

4.甲方在乙方开立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用于甲方推荐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未清偿部分的代偿。乙方根据保证金存款种类、期限,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存款利息。

5.协议项下小微企业发生信贷违约行为,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应在贷款逾期发生后30日起,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同时由甲方牵头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违约企业进行调查、清收。清收处置追偿回的款项在扣除双方确认追偿所发生的费用后,按双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6. 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因代偿或赔付银行融资本息而减少时,甲方应及时补足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数额,乙方补足专项风险补偿额度。

7.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甲方提供基金专户收支结余明细表。

8.乙方提高对协议项下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及赔付率的容忍度。当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业务不良率达到1%时,暂停由经办行进行业务审批;不良达到2%时,暂停办理小微企业集合贷业务,待不良率压降到2%以下再重启该项业务。

七、特别约定事项

1、贷款流程为甲方推荐,乙方受理融资业务申请,独立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等。甲方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部门的服务费率不超过0.1%,乙方执行的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贷款风险由甲方、乙方分别承担60%、40%,贷款逾期30日起由甲方代偿逾期贷款本息的60%,同时双方协作,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强清收,对2个月内仍清收不到位的,由乙方对逾期贷款本息的40%部分进行专项风险核销。同时,甲、乙各方自动获得对融资企业财产对等的追偿权利份额。

2、为保证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正常运转,借款企业办理融资时,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部门按融资额度收取0.1%服务费用作为日常运行费用。

3、公共资源倾斜。为保证小微企业融资来源和资金规模需要,潜江市人民政府在政府公共财政资源上向工行倾斜,逐步提高财政存款、公积金归集、住房维修基金归集等方面在工行的比例和份额,壮大工行资金实力,扩大专项信贷资金规模,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代发工资向工行倾斜,招商引资客户开户原则上在工行。

    八、附则

1.本协议项下附件《小微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原则性条款,如出现无法达成一致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壹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顺延。合作期限内,双方任意一方如有异议,有权提出修改协议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小微企业企业政银集合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潜江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发文单位】:潜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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